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安执字第00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世峰与陈建华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峰,陈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0936号申请执行人王世峰。被执行人陈建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中刑一终字第0010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陈建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建华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建华在押服刑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出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长安执字第0093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华审判员 王 方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闫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