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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阴民初字第00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华阴市利达实业总公司与陈凤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阴市利达实业总公司,陈凤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阴民初字第00305号原告华阴市利达实业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放民,公司总经理。被告陈凤玲,女,196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华阴市利达实业总公司诉陈凤玲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阴市利达实业总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阴市利达实业总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阴市利达实业总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凤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退回原告华阴市利达实业总公司。审  判  长  李新荣人民陪审员员  锋  人民 陪 审员  杨丘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孟庆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