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阴民初字第00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华阴市利达实业总公司与陈凤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阴市利达实业总公司,陈凤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阴民初字第00305号原告华阴市利达实业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放民,公司总经理。被告陈凤玲,女,196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华阴市利达实业总公司诉陈凤玲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阴市利达实业总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阴市利达实业总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阴市利达实业总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凤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退回原告华阴市利达实业总公司。审 判 长 李新荣人民陪审员员 锋 人民 陪 审员 杨丘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孟庆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