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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执字第5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方恩珍、王桂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恩珍,王桂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民执字第585-1号申请执行人方恩珍,女,1958年10月8日生,汉族,住贵阳市息烽县。被执行人王桂芬,女,194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南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初字第282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方恩珍申请执行王桂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向申请执行人方恩珍支付借款20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2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并支付案件受理费3650元、保全费2520及执行费2900元,同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能如期履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方恩珍以被执行人王桂芬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南民初字第28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尚 文审判员 赵俊峰审判员 沈 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子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