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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韩伟与梁嘉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伟,梁嘉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小额诉讼案件)(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942号原告:韩伟,男,1981年3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汤原县,现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梁嘉诚,男,198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伟诉被告梁嘉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韩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韩伟已预交),由原告韩伟负担。审判员  梁泳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雅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