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执异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孙桂兰与被执行人张帅、孙桂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15)围执异字第92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桂兰,张帅,孙桂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围执异字第923号申请执行人孙桂兰。被执行人张帅。被执行人孙桂芳(系张帅母亲)。关于申请执行人孙桂兰与被执行人张帅、孙桂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围民初字第32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执行人限期履行(2014)围民初字第322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家中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围民初字第32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窦永海审 判 员 张金伍代理审判员 郑国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岩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