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商初字第1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黄真与台州市黄岩鼎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真,台州市黄岩鼎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1685号原告:黄真。委托代理人:谷斐斐。委托代理人:张志星。被告:台州市黄岩鼎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兵。委托代理人:陈丽。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真为与被告台州市黄岩鼎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9元,减半收取509.50元,由原告黄真负担。代理审判员 毛优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张洁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