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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789号原告程某某,男,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穆某某,女,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穆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程志才审 判 员  朱喜明人民陪审员  程克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袁蓓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