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召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冯加祥诉南召万和磨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结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加祥,南召县万和磨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召民初字第191号原告冯加祥,男,生于1952年8月11日。委托代理人张荣军,南召县皇路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召县万和磨料有限公司。注册号:41132100003179。地址南召县皇路店镇核桃园村。法定代表人李桂吉。原告冯加祥与被告南召县万和磨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向被告公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2015年7月29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之法定代表人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为被告加工碳化硅,双方发生业务往来,2013年9月26日经结算,被告欠原告现金37万元,经多次催要已偿还原告23万元,下余14万元被告以种种借口不予偿还,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告清偿欠款14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2013年9月26日被告出具的欠条一份。被告未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依法调取证据如下:1、南召县工商局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一份。2、本院依法对被告公司副经理(公司股东)赵立洋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笔录一份,主要内容为:欠条属实,所欠款项未付是因为原告的产品质量出现问题。根据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冯加祥为被告南召万和磨料有限公司加工碳化硅,双方发生业务往来,2013年9月26日经结算,被告欠原告现金37万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南召万和磨料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6日通过算账,共欠山东老冯��十七万元整,保证在一个月内付清。2013、9、26”,该欠条加盖有被告的印章。后被告偿还原告23万元,下余14万元被告至今未清偿,原、被告因清偿问题双方产生纠纷,引发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加工业务往来中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本院予以认定。现原告持欠条向被告主张清偿下余欠款,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南召万和磨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冯加祥清偿欠款人民币140000元。如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允 杰审 判 员 张 秋 平人民陪审员 郭九衡二O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