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驿民初字第3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高新荣与杨连会、杨春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新荣,杨连会,杨春光,驻马店市明恒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驿民初字第3702号原告高新荣,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定代理人楚小娃,男,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高新荣丈夫。委托代理人王占兵,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连会,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杨春光,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驻马店市明恒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天中山大道与连江路交汇处北200米路东。法定代表人陈小生,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张衡东路739号2号楼门面房。代表人王建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涛,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农业路16号省汇中心项目1号楼21层07户。法定代表人周大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锐,该公司职工。原告高新荣诉被告杨连会、杨春光、驻马店市明恒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乡支公司、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高新荣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新荣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新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高新荣负担。审 判 长 王 磊人民陪审员 高丰立人民陪审员 胡留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 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