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刑初字第00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2015)未刑初字第00433号被告人党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未刑初字第00433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党某某,男,汉族,1983年12月22日生。辩护人康敏,陕西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5)第4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党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党某某于2014年10月13日8时许,在本市未央区石化大道旺达停车场内,因债务纠纷与赵虎虎发生争执,被告人党某某用拳头将赵虎虎鼻部打伤后逃离。2015年6月1日,被告人党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虎虎右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党某某对赵虎虎进行民事赔偿,并取得了谅解。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党某某六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建议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党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党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党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宋春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