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沛大民诉保字第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江苏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州锦润纺织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大民诉保字第0006号申请人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汤沐路中段11号。法定代表人董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毕经坤,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徐州锦润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杨屯镇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宋玉全,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的价值3500000元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徐州锦润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50万元的财产。申请保全费5000元��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魏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