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3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欧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3786号原告李某某,女,197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被告欧阳某某,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欧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正艳��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开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