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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3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欧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3786号原告李某某,女,197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被告欧阳某某,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欧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正艳��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开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