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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保字第91、92、9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长春市金通物资经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现代钢铁有限公司,长春市佳联物资经销有限公司,长春市金通物资经销有限公司,长春市翔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刘强,徐亚丽,XX飞,刘玉玲,邢慧颖,唐亚芹,王福君,王建,王春野,王涛,苏烨,白杨,杨金沙,徐学辉,李夺,刘畅,付濛萌,林含雪,付亚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保字第91、92、93、94号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法定代表人:暴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四平现代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法定代表人:刘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长春市佳联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法定代表人:唐亚芹,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长春市金通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白杨,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长春市翔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法定代表人:李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强,男,1969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被告:徐亚丽,女,1969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被告:XX飞,男,1969年3月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被告:刘玉玲,女,1976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被告:邢慧颖,女,1976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被告:唐亚芹,女,194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省牡丹江市。被告:王福君,男,1945年3月2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被告:王建,男,1983年6月2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王春野,女,1982年5月1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王涛,男,1974年7月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苏烨,女,1976年3月2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白杨,男,1984年12月5日生,回族,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杨金沙,女,1957年6月3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徐学辉,男,1956年9月1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李夺,男,1983年7月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刘畅,女,1986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付濛萌,男,1987年3月1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林含雪,女,1987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付亚芳,女,1959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平现代钢铁有限公司、长春市佳联物资经销有限公司、长春市金通物资经销有限公司、长春市翔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刘强、徐亚丽、XX飞、刘玉玲、邢慧颖、唐亚芹、王福君、王建、王春野、王涛、苏烨、白杨、杨金沙、徐学辉、李夺、刘畅、付濛萌、林含雪、付亚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现原告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并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四平现代钢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983,383.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冻结被告长春市佳联物资经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983,383.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三、冻结被告长春市金通物资经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983,383.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四、冻结被告长春市翔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983,383.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五、冻结被告刘强的银行存款16,983,383.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六、冻结被告徐亚丽的银行存款16,983,383.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七、冻结被告XX飞的银行存款16,983,383.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八、冻结被告刘玉玲的银行存款16,983,383.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九、冻结被告邢慧颖的银行存款16,983,383.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十、冻结被告唐亚芹的银行存款16,983,383.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十一、冻结被告王福君的银行存款16,983,383.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十二、冻结被告王建的银行存款16,983,383.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十三、冻结被告王春野的银行存款16,983,383.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十四、冻结被告王涛的银行存款16,983,383.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十五、冻结被告苏烨的银行存款16,983,383.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十六、冻结被告白杨的银行存款16,983,383.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十七、冻结被告杨金沙的银行存款16,983,383.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十八、冻结被告徐学辉的银行存款16,983,383.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十九、冻结被告李夺的银行存款16,983,383.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十、冻结被告付濛萌的银行存款16,983,383.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十一、冻结被告林含雪的银行存款16,983,383.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十二、冻结被告付亚芳的银行存款16,983,383.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十三、冻结被告刘畅的银行存款16,983,383.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十四、查封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即:登记在吉林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名下所有权证号为昌字第GF20000139号房屋房籍,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曹 红审 判 员  苏晓秋审 判 员  姜淑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