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民初字第02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张秦爱与西安宝庆贸易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秦爱,西安宝庆贸易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2531号原告:张秦爱,女,196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宝庆贸易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东关南街古迹岭小区14号楼。法定代表人:李智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金利,女,该公司人事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秦爱与被告西安宝庆贸易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张秦爱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秦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秦爱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秦爱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吉踵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