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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初字第1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李某池与孙某卫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池,孙某卫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1046号原告李某池,女。被告孙某卫,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池与被告孙某卫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池以与被告孙某卫自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征收150元,由原告李某池负担。审 判 长  吴运阳人民陪审员  方郁兰人民陪审员  谈卫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五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