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执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郭良海与白城市洮北区三合乡大房村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良海,白城市洮北区三合乡大房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洮执字第518号申请执行人郭良海,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证件号码×××。被执行人白城市洮北区三合乡大房村村民委员会,地址白城市。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执行郭良海申请白城市洮北区三合乡大房村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白洮西民初字第17号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白城市洮北区三合乡大房村村民委员会应支付申请人郭良海案款600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已执行6000.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白洮执字第518号案件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亚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