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1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张文良与全宏平、周长华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良,全宏平,周长华,吴三龙,陈能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1407号申请执行人张文良。被执行人全宏平。被执行人周长华。被执行人吴三龙。被执行人陈能武。申请执行人张文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全宏平、周长华、吴三龙、陈能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开民二初字第006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全宏平、周长华、吴三龙、陈能武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全宏平、周长华银行存款人民币15万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三龙、陈能武银行存款人民币77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7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祥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 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