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初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李×1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1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53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1(别名:李x),男,1990年10月31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16日被羁押,同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孙跃恒,北京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5]4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1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文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1及其辩护人孙跃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李×1在北京市西城区半步桥街x楼半地下室楼道内,因邻里琐事与被害人林×发生口角,后用拳将林×打伤,造成其双侧鼻骨及骨性鼻中隔骨折、皮肤挫伤、牙齿松动等伤情。经北京市西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林×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李×1家属及被害人家属当场拨打110报警,后被告人李×1于2014年9月16日经传唤到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1当庭表示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辩护人孙跃恒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李×1具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李×1自愿认罪,且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3、被告人李×1系初犯,实施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害人对本案案发亦有一定过错,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李×1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和解协议书、收条等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李×1在北京市西城区半步桥街x半地下室楼道内,因邻里琐事与被害人林×发生口角,后用拳将被害人林×打伤,造成林×双侧鼻骨及骨性鼻中隔骨折、皮肤挫伤、牙齿松动等伤情。经北京市西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林×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李×1家属及被害人家属当场拨打110报警,后被告人李×1于2014年9月16日经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林×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7月24日14时许,其在北京市西城区半步桥街x家中休息,对门101号的邻居李×2家的棋牌室开着门,里面玩牌的声音特别吵,其就过去把他们家的门给关上了,这时李×2的妻子出来骂她,李×2的二儿子李x(即李×1)也过来骂她,她也骂对方,骂着骂着李x的妻子和他的二儿子李x就一起朝其冲了过来,李x和他的女儿也朝其冲了过来,李x先用拳打了其面部一拳,然后用手扇了其右侧面部一个嘴巴,还将其推倒在地,在这个过程中其用手朝对方抓,具体抓倒谁不清楚,后来被别人劝开了,过了一会民警就来了。其鼻子受伤了,右侧面部受伤了,右侧胳膊受伤了。经法定辨认程序,林×辨认出8号照片李×1就是将其鼻子打伤的男子。2、证人葛×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24日14时许,其与爱人林×在家中休息,住西城区半步桥街x号的邻居李×2家开了一个棋牌室,开着楼道门,扰民声和抽烟影响其夫妇休息,其就出去将李×2的家里的门关上了,李×2的妻子就把门打开出来了,大声朝其嚷嚷说为什么关他们家的门,其就跟李×2的妻子讲道理,后来其妻子林×出来了,李×2的儿子李x也出来了,就骂其妻子,其妻子也骂李x,李×2用手抓了其胸口一下,李x用拳打了其妻子林×鼻子一拳,其妻子抓了李明海胸口一下,李x又用手打了其妻子一个嘴巴,然后其就报警了,过了一会民警就来了。3、证人李×2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24日14时许,其家里有一桌人在客厅打麻将,因为天气热,其家就开着大门。对面102号的住户就过来也没说话,就将其家的大门关上了,当时其在屋里有事就没出去,没过一会起就听到外面有人吵架,于是其就出去了,看到在其家里玩牌的老太太在劝架,拦着其媳妇和对方,其也劝了两句,将其媳妇劝回了屋里,对方也回自己屋里了,回家后其媳妇就报警了,过一会警察就来了,将双方都带回了派出所。参与纠纷的有其媳妇徐×和儿子李×1,对方邻居的两口子,一共四个人。其没看见有人动手,其出门的时候双方已经被劝开了。其儿子李×1的胸口有几道抓痕。4、证人苏×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7月24日14时许,其到西城区半步桥街x半地下室的棋牌室准备玩牌,刚到就看到101号棋牌室的老板娘徐×跟102号的一个女的在吵架,应该是因为打牌扰民的事情,吵着吵着102号的女的就动手揪徐×的头发,徐×的二儿子李x就用拳打了102号那个女的面部一拳,然后102号那个女的就跟李x互相抓了起来,其就躲到一边去了,后来旁边有人劝架,后面的事情其就不清楚了,过了一会儿双方就被劝开了,其看到李x海的胸口受伤了,后来不知道谁打电话报警了,一会儿民警就来了,将双方带回了派出所。参与打架的有徐x玲、李x和102号的那个女的三个人。经过法定辨认程序,苏×分别辨认出11号照片林×就是102号的那个女子;10号照片李×1就是用拳打伤那名女子面部的叫“李x”的男子。5、证人徐×的证言,证明其家里困难,就在西城区半步桥街x半地下室的家里开了一个棋牌室,2014年7月24日14时许,其正在家中给玩牌的人倒水,这时听见屋门被关上了,其就推开门,一看是对门的葛×在门外,葛×张嘴就骂她,其二儿子李×1也出去了,上身没有穿衣服,葛×的老婆就用手抓了李×1的胸口,抓出两道血痕,后来屋里玩牌的两个人出来将他们劝开了,后来其就报警了。6、证人李×3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24日14时许,其正在西城区半步桥街x号家中,听到楼道内有人吵架,出去后看到其母亲徐×正在和对门的一个女的吵架,其哥哥李×1也跟着出去了,对面邻居家的那个男的从屋里出来拿出一个棍子,那个女的不回去还在和其母亲吵架,后来被一个邻居给劝回去了,其拦着其母亲和哥哥,其母亲让其到楼上去,其就上楼了,其回来后看到其哥哥胸口受伤了,对方那个女的捂着面部,后来民警来了。(该证人没有身份信息)7、北京市西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西公司法鉴临床字(2014)第015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林×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8、北京同仁医院诊断证明书及北京口腔医院诊断证明书、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诊断证明书,证明林×的伤情情况。9、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白纸坊派出所“110”接处警记录,证明葛×、李×2报警的情况。10、到案经过证明材料及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白纸坊派出所工作记录,证明被告人李×1于2014年9月16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派出所接受进一步审查。1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李×1的身份情况。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确实充分,本院均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人李×1与被害人林×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李×1赔偿被害人林×因伤所致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0元(已执行)。上述事实,有辩护人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和解协议书、收条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李×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1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1的辩护人孙跃恒提出的被告人李×1自愿认罪,且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被告人李×1系初犯,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李×1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提出的被告人李×1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1虽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但到案后未及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属于自首,故该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提出的被告人李×1实施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害人对本案案发亦有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李×1自愿认罪,已赔偿被害人相应的经济损失,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1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方涛人民陪审员 张丽荣人民陪审员 许志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丁佳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