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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民初字第2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张涛与宁夏江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宁夏江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2434号原告张涛,男,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委托代理人蒋少华,惠农区红果子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宁夏江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朝阳西街26#。法定代表人张航孝。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涛与被告宁夏江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涛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张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宋翠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