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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微民初字第8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杨通与姚潘、殷霞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通,姚潘,殷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881-2号原告杨通。被告姚潘。被告殷霞。本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2015)微民初字第88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杨通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准予原告杨通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姚潘所有的位于微山县经济开发区三里庄小区52号楼3单元302室的房产一处的查封。审 判 长  赵玉山审 判 员  安太良人民陪审员  华 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