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民初字第8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杨通与姚潘、殷霞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通,姚潘,殷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881-2号原告杨通。被告姚潘。被告殷霞。本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2015)微民初字第88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杨通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准予原告杨通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姚潘所有的位于微山县经济开发区三里庄小区52号楼3单元302室的房产一处的查封。审 判 长 赵玉山审 判 员 安太良人民陪审员 华 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