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观执字第00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田善文与安庆市旗置业有限公司等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善文,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字第00492号申请执行人:田善文,男,196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东流路被执行人: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剡湖街道嵊州大道,组织机构代码14633532-1。法定代理人:徐积广,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观民一初字第0075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704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凌志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华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