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民初字第2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王秀丽、杨和军与杨和军、金华利拓能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丽,杨和军,金华利拓能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民初字第2113号原告:王秀丽。被告:杨和军。被告:金华利拓能源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负责人:楚军锋。委托代理人:于慧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丽诉被告杨和军、金华利拓能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丽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秀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丽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秀丽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敬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蔡甪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