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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滑县飞达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与刘东文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淇执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滑县飞达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滑县道口镇道城路西段新华二路。法定代表人樊国红。被执行人刘东文,男,1966年6月1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滑县飞达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刘东文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东文已按照(2013)滑白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滑白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涛执行员 张效强执行员 孔松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志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