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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潼民初字第01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合作社诉被告张某某、徐某某、徐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潼民初字第01304号原告某某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合作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熊澄宇,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部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194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徐某某,男,1953年3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徐某甲,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合作社诉被告张某某、徐某某、徐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合作社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合作社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6元,由原告某某合作社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于凯人民陪审员  姚随昌人民陪审员  房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董 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