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中法执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冯鉴帮与���海钊、冯嘉欣、冯深铭、陆锡财附带民事2015执726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鉴帮,冯海钊,冯嘉欣,冯深铭,陆锡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执字第726号申请执行人:冯鉴帮,住广东省从化市。申请执行人:冯海钊,住广东省从化市。申请执行人:冯嘉欣,住广东省从��市。申请执行人:冯深铭,住广东省从化市。被执行人:陆锡财,住广东省从化市。关于本院受理的冯鉴帮、冯海钊、冯嘉欣、冯深铭申请执行陆锡财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中法刑一初字第3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赔偿申请执行人23672.50元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由于被执行人陆锡财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从化市,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的太平镇太平社区居委会调查和在广州市的工商、房管、车管部门调查,并在广东省法院业务综合系统查询其银行存款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陆锡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案经执行,本院暂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中法执字第7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文审 判 员  饶田田代理审判员  冯匡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梁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