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溪商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郑晓、叶剑敏与叶剑敏、潘崇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晓,叶剑敏,潘崇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溪商初字第415号原告:郑晓。被告:叶剑敏。被告:潘崇友。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晓与被告叶剑敏、潘崇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晓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7元,减半收取583.50元,由原告郑晓负担。审判员 陈泳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