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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绍民终字第1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浙江伟业建设有限公司与王岳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伟业建设有限公司,王岳荣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民终字第13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伟业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岳荣。上诉人浙江伟业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岳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4)绍越民初字第3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经查,上诉人浙江伟业建设有限公司在收到本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虽已交纳了上诉案件受理费,但已超过指定的期限,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艳审 判 员  楼晓东代理审判员  王 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赛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