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民初字第2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钮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钮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2825号原告钮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受理的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以双方已经在民政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钮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蒋国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国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