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商初字第1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钦诉武玉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商初字第1577号原告王钦,男,1985年9月出生,汉族,个体,住沂水县。被告武玉富,男,1979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沂水县。原告王钦与被告武玉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法院经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有关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钦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102元,退回原告王钦。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京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江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