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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新澄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刘钗燕与梁明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钗燕,梁明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新澄民初字第135号原告:刘钗燕。被告:梁明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钗燕与被告梁明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钗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钗燕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俞 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恩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