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广东省地质工程公司与珠海美吉丽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省地质工程公司,珠海美吉丽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138号原告:广东省地质工程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陈政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春江,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温权军,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美吉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唐继源。原告广东省地质工程公司诉被告珠海美吉丽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省地质工程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附条件的和解协议,并已收到和解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省地质工程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701元,由原告广东省地质工程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