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尖民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邓念枝与太原市鸿兴货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念枝,太原市鸿兴货运公司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尖民初字第651号原告邓念枝,女,197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沔城回族镇居民,住山西省太原市。被告太原市鸿兴货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和平北路红星美凯龙停车场南侧。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念枝与被告太原市鸿兴货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念枝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邓念枝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念枝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念枝负担。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淑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