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2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纪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913号原告:纪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纪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纪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纪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纪某负担。审判员岂延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刘福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