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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2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纪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913号原告:纪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纪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纪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纪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纪某负担。审判员岂延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刘福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