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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一初字第00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万难诉阜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万难,阜阳市第三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0711号原告:王万难。男,200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法定代理人:王春道,男,194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万难父亲。委托代理人:郝建国,安徽景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委托代理人:高凤立,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万难诉被告阜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万难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万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邓先勤审 判 员  周 彪人民陪审员  赵会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樊长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