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民二初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衡阳某某中介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某、平江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阳某某中介服务有限公司,黄某,平江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民二初字第94-2号申请人衡阳某某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某某楼。被申请人黄某,男,198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某某房。被申请人平江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某某楼。担保人衡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某某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衡阳某某中介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某、平江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阳某某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黄某、平江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价值2850000的财产,并由担保人衡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了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衡阳某某中介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衡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衡阳市某某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阳福明审 判 员 杨海雁人民陪审员 李文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 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