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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2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武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武某,康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2790号原告:王某,男,199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被告:武某,女,199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被告:康某,女,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武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2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王少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