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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执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河北双强金属有限公司与沈阳兹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双强金属有限公司,沈阳兹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清执字第237号申请人河北双强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清苑县臧村镇中村村北法定代表人于某某,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沈阳兹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南新区世纪路19号613-616A室法定代表人宫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保民四终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沈阳兹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河北双强金属有限公司建设的污水回用处理工程设备。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彦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