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民一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李玉玲与刘虎山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288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亚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