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5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禹洲地产(泉州)有限公司与张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5737号原告禹洲地产(泉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法定代表人林龙智,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志琼,公司职员。被告张倩华,女,1985年12月26日出生,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禹洲地产(泉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同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禹洲地产(泉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67元,减半收取1284元,由原告禹洲地产(泉州)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陈玲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李玲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