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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二初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天长市飞龙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长市飞龙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151号原告:天长市飞龙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法定代表人:张有槽,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锡梅,安徽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龚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玉香,公司员工。原告天长市飞龙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天长市飞龙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以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长市飞龙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长市飞龙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10元,因原告天长市飞龙物流有限公司减少诉讼请求,相应减少为798元,减半收取399元,由原告天长市飞龙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唐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林晓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