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行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孙海涛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海涛,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黄浦行初字第307号原告孙海涛,男,1987年4月4日生,汉族,住本市浦东新区。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住所地本市。原告孙海涛诉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要求撤销申诉举报回复一案,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消费者的实体权益得到实现,本案无继续诉讼的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不悖,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海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海涛负担人民币25元。审 判 长 洪伟代理审判员 沈丹人民陪审员 肖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钱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