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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5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黄灿辉诉与被告郑文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灿辉,郑文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5602号原告黄灿辉,男,198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郑文炳,男,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灿辉诉与被告郑文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恩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为213元,由原告黄灿辉负担。审判员  张得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见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