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4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凉民初字第4221号原告罗某某。被告张某甲。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某、被告张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8月相识谈婚,于2009年元月10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2010年5月26日在凉州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同年10月21日生育一女,取名张某乙。婚初夫妻感情较好,后双方争吵不休,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14年年底双方开始分居生活。现原告与被告感情彻底破裂,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张某乙归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600元。被告张某甲辩称,原告诉称的双方的婚姻过程及生育孩子的情况属实。婚后夫妻感情很好。因为家庭琐事,双方争吵打架的现象确有存在,但并非原告所说被告实施家庭暴力。现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张某甲于2007年8月相识相恋,2009年元月10日按乡俗举行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双方于2010年5月26日在凉州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同年10月21日生育一女,取名张某乙。婚初夫妻感情较好,后因生活琐事,双方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逐渐冷淡。2014年年底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后原告离家出走,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并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起诉离婚。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张某甲系自由恋爱,结婚登记办理前双方即开始同居生活数月,登记结婚后夫妻感情亦较好,且生育有一女。双方的上述婚姻过程表明双方具有牢固的婚姻基础,婚后亦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双方在共同生活中虽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没有彻底破裂。只要双方珍惜原有的夫妻感情,相互谅解、相互包容,遇事相互协商解决,多为家庭及未成年孩子着想,夫妻关系完全可以得到改善。故为了婚姻家庭的稳定、夫妻双方的长远利益及孩子的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茂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祁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