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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12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北京燕山星城物业管理公司与武友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燕山星城物业管理公司,武友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2666号原告北京燕山星城物业管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北庄路6号。法定代表人陈诗勇,经理。被告武友帆,男,1986年3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燕山星城物业管理公司诉被告武友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燕山星城物业管理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燕山星城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燕山星城物业管理公司撤回对被告武友帆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万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穆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