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塔民一初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努尔波拉提与塔城市保安服务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努尔波拉提·叶尔德木,塔城市保安服务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塔民一初字第779号原告:努尔波拉提·叶尔德木拉提,男,1973年9月14日出生,哈萨克族,住塔城市。被告:塔城市保安服务公司,住所地:塔城市建设街。法定代表人:黄金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玲华,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伟,塔城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努尔波拉提·叶尔德木拉提(以下称努尔波拉提)与被告塔城市保安服务公司(以下称保安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努尔波拉提、被告保安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玲华、孙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努尔波拉提起诉称,1998年5月8日,原告受聘于塔城市保安公司后,在塔城地区三宝公司工作,17年来,原告尽职尽责,尽到了自己的保安职责,但保安公司作为雇佣方,应该依照有关规定为原告支付养老统筹。此外,原告的保安工作时间为八小时工作制,但实际上,原告的工作远远超过了八小时,节假日没有休息时间,但是,被告并没有支付加班费。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要求支付加班费及养老统筹,但被告一直不给正面答复,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17年的养老统筹及加班费并承担本案受理费用。被告保安公司答辩称,我公司给原告足额发放了工资,工资项目中就包括了应当缴纳的养老统筹、加班费等,原告的养老统筹是自缴,我们不再承担,除去养老统筹后,我们给原告发放的工资不低于塔城市最低工资标准。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努尔波拉提自1999年12月16日起受聘于保安公司,保安公司派遣原告努尔波拉提在塔城地区三宝公司、中国银行等处担任保安,工资按月足额发放。自2015年5月起,被告保安公司不再向原告努尔波拉提发工资,原告工资由塔城地区三宝公司发放。被告保安公司将单位应承担部分的养老统筹以工资的形式全部发放给原告努尔波拉提本人。原告努尔波拉提于2015年6月12日向塔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该委于2015年6月15日以双方的纠纷不符合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并作出塔市劳仲不字第2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努尔波拉提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另查明:原告努尔波拉提系塔城地区额敏县加尔布拉克农场苏木村职工,在该农场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认定以上事实有塔市劳仲不字第2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岗位责任合同书》、工资表、额敏县加尔布拉克农场苏木村证明、塔城地区三宝有限公司证明一份以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原告努尔波拉提与被告保安公司之间应按劳动关系处理还是按劳务关系处理。本院认为,原告努尔波拉提系塔城地区额敏县加尔布拉克农场苏木村职工,与农场之间存在隶属关系,但是在该农场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与被告保安公司之间形成实际用工关系,依法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劳动仲裁部门不予受理后,原告努尔波拉提有权向本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被告保安公司应当依法为原告努尔波拉提交纳养老统筹。被告保安公司将应当依法交纳的养老统筹发放给原告努尔波拉提本人,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而原告努尔波拉提领取后未到社保部门参加社会保险,亦未申请被告保安公司协助其办理养老统筹交纳手续,其本人亦存在过错。因被告保安公司已经将单位应承担部分的养老统筹发放给原告努尔波拉提,故原告努尔波拉提要求被告保安公司支付17年的养老统筹没有法律依据。如原告努尔波拉提申请被告保安公司协助其办理交纳养老统筹手续,被告保安公司予以拒绝,原告努尔波拉提可另行主张。原告努尔波拉提要求被告保安公司支付加班费的诉讼请求不明确,经本院释明后,其仍不能向本院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处理。综上,被告保安公司的答辩意见,本院依法予以采纳。原告努尔波拉提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努尔波拉提·叶尔德木拉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邮寄费70元,合计80元,由原告努尔波拉提·叶尔德木拉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届满七日内不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雪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