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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小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新支诉被告陈绪军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新支,陈绪军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小字第9号原告:李新支委托代理人:杨军伟,河南丹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绪军原告李新支诉被告陈绪军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支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的一半25元,由原告李新支承担。审判员  任君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利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