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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执民字第1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摩根泛美家具有限公司、杭州摩根泛美家具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摩根泛美家具有限公司,杭州摩根泛美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1483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法定代表人胡乃生,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敏君,该××员工,特别××代理。被执行人浙江摩根泛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法定代表人王延玲。被执行人杭州摩根泛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王延玲。申请执行人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江商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摩根泛美家具有限公司、杭州摩根泛美家具有限公司履行执行款人民币1027260.50元、执行费人民币12673.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现仍在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杭江商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施 剑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戚陈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