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洪民二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区支行与黄远强、田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区支行,黄远强,田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洪民二初字第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区支行,住所地洪江区。负责人张玮东,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印和平,男,1961年9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区支行员工,住洪江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黄远强,男,196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无职业,住洪江区。被告田玲,女,198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怀化市河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科员,住怀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区支行与被告黄远强、田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区支行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区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区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8.93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34.46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区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钟 鸣审 判 员 朱彩红人民陪审员 黄美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宗洋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