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执字第00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张涛与芜湖姑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执字第00741号申请执行人:张涛,男,住芜湖县六郎镇。被执行人:芜湖姑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锦天花苑。法定代表人:李良金,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姑孰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镇。法定代表人:陆建双,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芜中民四终字第00158号民事判决书,并向被执行人芜湖姑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姑孰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芜湖姑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姑孰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凤元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芮道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