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审刑执字第2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丁可庆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2180号罪犯丁可庆,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10日作出(2000)沪一中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丁可庆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同案他犯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12日作出(2000)沪高刑终字第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对其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0年8月16日被投入上海市提篮桥监狱服刑,2010年3月30日转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02年8月9日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沪高刑执字第18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11月3日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沪高刑执字第19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7年3月22日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沪二中刑执字第43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1年9月20日经本院以(2011)大审刑执字第199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至2020年3月2日止。执行机关瓦房店监狱于2015年7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丁可庆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5次,兑现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罪犯丁可庆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丁可庆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丁可庆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04年11月3日起至2018年11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丰采 关注公众号“”